广西区招生考试院发布《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音乐类专业考试说明》,2012年高考艺术统考音乐类专业考试演唱科目考试内容与要求如下:
考试内容
演唱思想内容健康的歌曲,曲目可以是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的中外歌曲。主要根据嗓音条件、演唱方法、表现能力和作品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嗓音条件:即演唱者学习声乐所应具备的嗓音条件,主要包括音色、音质、音域和音量等。
2.演唱方法:即演唱时发声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演唱姿势、发声状态、气息控制、咬字吐字及共鸣运用等歌唱技巧。
3.表现能力:即通过各种歌唱技巧表现出的对歌曲情感方面进行艺术处理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音准、节奏、演唱风格、速度、力度对比变化等方面的完整性、感染力及控制能力。
4.作品程度:即演唱的歌曲在旋律、音域、风格、感情表现及技巧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采用一次性考试的方式,每考生考试限时3分钟。
1.演唱歌曲的数量:
A.音乐表演(演唱)专业
无论报考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或通俗唱法的考生,均须演唱自选独唱歌曲1首,用钢琴伴奏。
B.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
考生须自选独唱歌曲1首,用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演唱,用钢琴伴奏。
C.关于钢琴伴奏
钢琴及钢琴伴奏人员由考场统一安排。考生自备乐谱。
2.嗓音条件
发声器官健康、无喉疾病变,声带开合良好,声音干净、音质纯净、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强、富于表现力。
3.演唱方法
歌唱状态良好,方法正确,声音自然顺畅、音色变化自如,做到三个准确:音高准确、节奏准确、咬字吐字准确且清晰。
4.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艺术处理得当,有一定表现能力,整体效果较好。
5.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难度和较强的艺术性。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主考演唱的考生要求与上相同。
其他事宜详见:《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音乐类专业考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