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长生的录取
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
(一)投档顺序
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仅在已取得特长备取生资格的考生范围内进行,其录取顺序在“中高职贯通志愿”之后,“一到十五志愿”录取之前。
(二)投档条件
获得“艺术特长备取生”资格的考生,其学业考试成绩须达到上海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上加分(各校加分幅度详见附件1),加分后达到各学校公费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方可进入投档程序。区招生办根据各学校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同分考生参照《关于2011年浦东新区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同分情况下的处理办法进行。未录取的考生,将恢复原始考分继续参加“一到十五志愿”投档。
获得“体育特长备取生”资格的考生,其学业考试成绩须达到上海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70%及以上,方可由区招生办投档录取。
五、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工作规范
经批准的招生学校名单、招生计划及特长备取生名单应予以公示。未经毕业学校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推荐;未经批准的高中学校不得招收艺、体特长生;未经招生办公示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将其作为备取生。
(二)健全监督机制
1、教育局德育处、新区体教结合工作办公室将配合局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招生学校的校长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事宜的教师、教练员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对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学校,要取消其特长生招生资格。对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人员,要予以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监督电话:教育局监察室58877603,教育局德育处58877267。
六、加强特长生的后续培养和管理
招生学校应加强对特长生的培养、训练;被录取的特长生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积极参加训练和各项实践活动;招生学校应在招生工作完成后,将实际录取的特长生名单上报教育局德育处,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特长生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年浦东新区高中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
2、2011年浦东新区高中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
3、2011年浦东新区初三毕业艺术特长生申报表
4、2011年浦东新区初三毕业体育特长生申报表
5、2011年浦东新区高中学校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