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创造知识的科研与传授知识的科研、科研能力评价与科研成果评价等角度入手,分析了音乐科研能力中蕴含的二元化冲突,探讨了音乐显性科研能力视野下评价指标的内容、设计依据和量化标准,在兼顾隐性能力、艺术实践和传授知识等三种科研能力的基础上,建构了综合性音乐科研评价指标体系,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音乐科研;显性科研能力;隐性科研能力;评价指标;评价体系
科研能力是音乐院校(系)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而组织的科研能力又由无数个体研究者的科研能力构成。能否结合音乐学科特点,制定科学而合理的音乐科研能力评价体系,对音乐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音乐学科科研特征的问题上,一直有一些模糊认识,如:“创造知识的科研”和“传授知识的科研”应怎样理解,科研能力评价与科研成果评价的差异,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在音乐研究中所表现的不同特质,模仿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关系……这些认识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建立起能够真实反映音乐学学科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就会挫伤很多音乐工作者、尤其是大学音乐教师的研究积极性,甚至激化与科研评价相关的各种矛盾。本文从问题的缘起入手,在构建理论平台的基础上,逐层深入地引出音乐科研考核指标的综合考量问题,并对部分概念、问题的界定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音乐科研能力的二元化分析
无论是社会科学层面还是技术结构层面,音乐科研能力的二元化冲突都以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形式存在、发展着。辨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影响,可以为音乐科研能力评价指标的设置和考量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创造知识的科研与传授知识的科研
知识创新能力是符合知识创新活动要求、影响知识创新效率的个性特征的综合。对于音乐学科而言,创造知识的科研基本上以显性知识呈现,既便于量化,又得以和其他学科的评价方式接轨。但音乐教学中创作与表演的抽象性、不利于表述等隐性知识特征,使其在传授过程中对研究能力的要求更为突出,这使传授知识的科研在音乐科研能力中具有独特的意义。
音乐教学过程可能会涉及到新的思想、新的构思、新的观点、新的演奏(唱)方法及对作品新的阐释等等。体现在传道受业过程中的知识创新活动,是知识创新能力的产物。知识创新能力通常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新颖性和创造性;二是有效性和现实性;三是批判性,批判性在知识传授过程中体现更为突出。它以对现有知识否定性评价为前提,探索与阐释现有知识中所没有或欠缺的内容,创建更完善的知识体系。如音乐分析教学中,如果任由学生自选,则很多分析曲目没有现成的参考答案;又如表演教学中,对某个作品的分析和处理离不开教师个人的理解和学生的个体特征,而教师的研究能力则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要使大学生“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下培养创造性、批判性思维”。
当然,不是所有的教学活动都具有科研属性,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传授知识必须建立在对新发现和创造的知识及其进展有必要的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要以进行严谨的科学研究为前提;二是知识传授的过程必须创造性地运用和传授知识,并且要深入研究和把握知识传授的规律”。无疑,在学生的科研和艺术实践活动成果中,体现出了教师的这种研究能力,由此拓宽了对教师科研能力的评价范围。
(二)科研能力评价与科研成果评价
科研能力评价与科研成果评价是密切关联的两个属性,但长期被混为一谈。广义上讲,个体的科研能力是各个研究成果的集合体,科研能力就应该通过科研成果评价指标的集合所体现。但在音乐研究中,一部分研究属于隐性知识范畴,不便于以文本形式表述,尽管其中有些内容可能通过外化形式得以传播或量化,但还会有很大一部分成果无法转换,或没有实施可量化的转换。比如有些教师对演唱技法的研究有很深的造诣,辅导了大量的优秀演唱人才,其个体差异化的辅导是长期研究成果的积累,却又因某些原因,没有或无法将变化无穷的内容用文本形式表达出来。以著名音乐教育家、中国音乐学院院长金铁霖先生为例,他培养出了大量优秀的歌唱家,学生获奖无数,这些都与研究能力密不可分,但经检索得知,他发表的学术论文寥寥无几。这就说明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不能将艺术原始创作、二次创作的成就和传授知识的科研能力列为科研成果,则音乐科研能力评价就会与科研成果评价对立起来,陷入悖论的怪圈。
事实上,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目的的科研活动,是高校音乐教师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内容不适合、不必要、也不可能都以文本形式表述、传播。尽管个体科研能力评价中可以通过引入学历、职称、学术影响力、社会声誉、科研专长等辅助参考项取得对应的综合指标,但在常规的科研考核中,如果将两种评价统一置于同一体系中,就必须拓宽现有科研评价的定义域,使蕴含在艺术实践活动和知识传授活动中的能力得以指标化考量。
二、音乐显性科研能力评价指标的选择依据
无论是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还是历年教育部组织的高等院校本科教学评估,都没有直接对人文社科类科研能力评价指标的详细描述,更没有对艺术类评价的单列。长期以来,各学校的评价基本上是在和上级检查接轨的前提下各自为政。结合音乐学科的特点,研究成果评价指标的设计可以从构成与权重两个方面解构。
一是科研成果评价指标设计,主要参考六个方面,每个方面可设计四个量化等级:
1.科学发现程度:指对自然现象和客观规律发现、认识和阐明的程度,包括科学探索与发现的深度、广度、系统性,和研究领域的开拓,科学理论、学说的创建或研究方法与手段的创新,对解决音乐学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符合实际的新思路和对策,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和理论价值。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有重大发现或开拓创新;B.有重要发现与创新;C.有较大发现与创新;D.科学研究与发现不足。
2.科学发现的成熟程度:指研究成果的可靠性与可行性,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系统,论证是否严谨,适用性与操作性如何。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资料和数据准确、系统,论证严谨,适用性与操作性强;B.主要资料和数据基本准确,论证不够严谨,具有一定适用性;C.各方面均有欠缺,需要补充完善,适用性与操作性较差;D.各方面有重大遗漏,缺乏适用性与操作性。
3.研究的难易程度:主要考察资料搜集、数据处理的难易程度和研究的难易程度两个方面。定量评价分为四个等级:A.问题十分复杂,难度极大;B.问题比较复杂,难度较大;C.问题与难度适中;D.问题不复杂,难度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