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生,在拟录取前(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必须签订有关协议书(可在我院研究生处网页下载)。
(三)委托培养的考生,如不提交委培协议书,则按自筹经费考生处理。
(四)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提交委培协议书,且委培单位必须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否则不予录取。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学院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对作弊的在职考生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研究生处网页( 十四、联系方式
学院代码:10607地 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邮政编码:530022
联系部门:研究生处电 话:(0771)5333134联系人:覃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