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比赛期间,管委会将提供给每位评委比赛评分手册,所有评委必须现场完成所有选手的评分,且评委之间不能就彼此的评分情况进行交流讨论;评分手册将与参赛选手的出场顺序一致,每轮一册。当天比赛评分结束后,管委会将收回当日评分手册,由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计算选手最终得分作为评判依据。晋级下一轮比赛的选手名单当天公布,评分手册将作为比赛档案存档。除评委本人及管委会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均不能进入工作现场,而所有在场人员也应保证对评判结果予以保密。
3. 当日评分手册由管委会收回后,在评委会主席与管委会指定人员共同在场地的情况下,由评委会主席以抽签形式决定本轮比赛将按照本条1项所规定的哪一种评分方式,来计算选手的平均得分。
4.当日评分手册由管委会收回后,评委会主席有权对评分及计算进行现场审核监督,有权亲自对比赛任何一个轮次,任何一名选手的评委评分及管委会计分结果进行检查,但评委会主席对了解到的所有评分情况应予以保密。
5. 如有两名以上选手在某轮比赛最终得分相同,且在符合晋级条件的选手中得分排名并列最低,但符合晋级条件的选手人数已超过比赛规定的晋级选手名额限制,则由评委对此类选手能否晋级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规则如下:
A.赛事评委会成员为11人至13人,经全体评委投票表决后,按照选手获得赞成票数的排名决定晋级下一轮选手名单;
B.如有两位以上选手得票数相同,并导致晋级下一轮选手名单无法最终确定的,则继续按照前述规则,对得票数排名并列最低的选手继续进行投票表决,但继续进行的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超过三轮;
C.如根据上述规则仍不能最终确定晋级选手名单的,由评委会主席与管委会进行协商后,共同决定晋级选手产生的最终方式(如:以选手公开抽签等方式,最终确定晋级人选)。
6. 为评选出新作品奖(当代作品),评委还须专门为选手所演奏的新作品单独打分,此奖项评判结果将在复赛结束后公布,评分标准及程序按本条前述规则执行。
7. 在比赛决赛阶段,各参赛选手的最终得分仅作为排名依据,而非该选手最终获奖名次的唯一标准,具体评判规则如下:
A.一旦选手得分排名确定,评委会将对最终得分排名第一的选手进行投票表决。该选手如在11人评委会中获得8张以上(含8张)赞成票、或在13人评委会中获得10张以上(含10张)赞成票的,将获得比赛第一名;
B.如最终得分排名第一的选手,未能获得前项所规定的评委赞成票数,则该选手将直接获得比赛的第二名;而最终得分排名第二的选手须按照上述A项的规则,由评委投票决定是否将获得并列第二名;
C.比赛第三名至第六名的评判规则,按照上述B项的规定执行;但最终得分排名第六的选手,将不再进行评委投票而直接获得比赛第六名;
D.如参赛选手均无法达到上述评判要求,评委会有权决定任何比赛名次出现空缺;
E.如比赛第一至第三的名次出现参赛选手并列获奖情况的,则该名次奖金由并列获奖选手均分,而所有获得第四至第六名次(包括单独或并列获奖)的选手,每名选手的奖金相同。
五、评委会的所有评判决定一经做出,即为不可改变的最终决定。任何机构及个人均应充分尊重评委会的赛事独立评审地位,不得干涉评委会的赛事评判工作。
六、对违反本规则第一条4项规定的参赛选手,比赛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获奖名次(包括晋级半决赛证书)、并收回其获奖证书及奖金;对违反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评委会成员,比赛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终止其评判工作。
*本规则所指“评委投票表决”,均为评委无记名投票,且评委在投票表决中不能弃权
*本规则所指“评委评分手册”最终将由管理委员会全部收回并加密存档,对外不予公开发布
*本规则因语言文字差异而产生理解不一致的,以中文解释为准
*本规则由北京国际音乐比赛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北京国际音乐比赛管理委员会
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