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委工作准则及要求
1. 所有评委会成员应恪守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自己为每位选手的评分负责。
2. 评委会主席负责组织评委进行赛前会议,贯彻评判规则,并有义务维护评判的公正性。
3. 在比赛自开幕至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所有评委在任何场合均不能就参赛选手的评判问题交换意见,并且应保证对评判过程及评分结果予以保密。
4. 在比赛自开幕至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所有评委均不能与参赛选手本人、及其亲属或老师,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进行接触交流,不能向选手提供各类辅导帮助;但各轮比赛未晋级选手可在北京国际音乐比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安排的时间、地点与评委进行交流。
二、评委评分标准
1、评委对选手最高评分为25分,最低评分为10分,具体标准如下:
选手得分
23-25
20-22
17-19
14-16
10-13
选手评价
优秀
很好
好
中等
一般
※ “选手评价”,以该选手在本次比赛中,相对于其他选手所表现出的比赛水平为评判标准。
三、选手晋级轮次及条件
1. 比赛分预赛、初赛、复赛、半决赛、决赛四至五个轮次(因比赛项目不同,比赛轮次会有相应调整);
2.晋级条件以选手各轮比赛最终得分的排名为准(但选手决赛最终得分,将不作为决定其获奖名次的唯一标准)。
四、评委评分方式及程序
1.评委依照前述评分标准为选手评分后,管委会将采取以下三种备选方式中的一种,从所有评委的评分中,去掉相应数量的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根据剩余的评委有效分计算出选手平均得分(平均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以此作为选手在各轮比赛中的最终得分:
A.从所有评委的评分中,去掉2个最高分,去掉2个最低分;
B.从所有评委的评分中,去掉3个最高分,去掉1个最低分;
C.从所有评委的评分中,去掉1个最高分,去掉3个最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