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录入时间:2012/1/6 16:14:00 来 源:中音在线 [音乐高考]
(一)省统考
1.考试形式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
2.考试科目
(1)音乐类:
①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满分为130分。
②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主试科目,主试科目满分为260分。
声乐考试,要求考生在考前自报三首歌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另一首作为考试曲目。两首歌曲演唱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器乐考试,要求考生在考前自报两首乐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另一首作为加奏考试曲目,两首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8分钟。
③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加试科目,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其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加试科目可由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考。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10分。
(2)美术类:
①素描:4开画纸,半身人像(含手)默写,提供相关照片。
②色彩:4开画纸,静物默写。
素描和色彩科目均必考,满分各为150分,专业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二)校考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高校招收的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或联合考试的方式进行。
南京艺术学院的绘画、雕塑、艺术设计、艺术设计(现代手工艺)、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广告学和艺术教育(音乐教育)等10个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拟报考考生须参加省统考,其他专业仍由该院组织校考。
2.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专业考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同时院校应明确告知考生是否需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科,下同),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建议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如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本校的招生简章中说明;如招生院校确需校考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根据教育部201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教高〔1998〕8号)精神,凡有音乐学(音乐教育)、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在我省招生的院校,除校考外,同时要向考生说明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的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合格线将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3)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考点及考试管理等工作,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苏教考招〔201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如需设点的,须在2012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确需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