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前一天到我院研招办报到,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需携带以下材料:1、复试通知书;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持所在学院的证明和学生证,同等学力者应持大专毕业证书)及一张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一张复印件;4、三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黑白、彩照均可。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九条、录取办法
(一)研招办应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各专业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百分制)×40%(所有成绩必须取整)。
(三)根据各专业的招生指标,先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复试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再从调剂复试生源中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四)研究生录取名单报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省招办和教育部审批最终确定。
第十条、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一)院纪委、监审处全程监督我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电话:0596——2591404。
(二)实行复试巡视制度。院领导监审处、研究生处招生办等单位组成巡视小组。各院系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的监督工作。在复试过程中,巡视小组将深入各院系复试现场,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可能采取随机走进考场和实验室、旁听面试等措施以了解、监督复试工作。
(三)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各系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及时答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考生对复试录取结果要求投诉和申诉的必须在结果公布一周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五)学校将拟录取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一条、考生档案调取、接收,协议书的签订
(一)凡拟被录取的考生我校均会发出《调档通知》、《调取考生考试材料通知》(调剂生),考生应配合学校督促档案及考生考试材料的邮寄。
(二)凡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均须调取人事档案,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不能在我校规定日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的,须由考生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
(三)拟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凭《调档通知》办理
协议签订事宜,并于规定日期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委培协议书》 (一式三份,可从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下载)寄送至相关地址。
(四)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二条、有关复试录取的解释权在院研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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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