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允许代理的条件下,要求使用费“及时”转付给权利人,显然要求合理,但“及时”是不超过1个月、 2个月还是3个月?如何认真执行?
4 .“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十分重要和及时。为解决自然音乐人与著作权代理人的主要矛盾,希望解决几个主要问题:①谁来监督协会?②沟通机制和透明度问题。③收入分配原则问题。④尽快促成双方对话机制。
李本进:第六十条主要提醒著作权人要有版权意识,如果不想让别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报刊文章,只需在发表时公开声明即可。权利人想单独维权法律是支持的,不是统一地理解为“被组织机构强制代表” ,不是普遍地要求所有人都被延伸性集体管理。
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集体管理不是代理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管理会员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作者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目的是使权利人利益最大化。
刘平: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社会各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和知识尚有待提高。集体代管不代表剥夺权利人的个人权益,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的忧虑,完全是多余的。草案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的问题。
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简单的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计划经济,它是既考虑到著作权人个人合法权益,同时又照顾到现实交易惯例和交易安全而作出的适当调整。
记者观察
在采访中,各位专家都表示, 《著作权法》既要首先保护原创,也要兼顾利益平衡。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提到本次修法遵循的三个原则中的一个就是平衡性原则。所谓平衡性原则,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文化需求。显然, 《著作权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这一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认真评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保护平衡动态化的特点,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广泛听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关于草案第四十六条的各方争议,正是“平衡性”的一次充分“较量” 。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态,不着急说明,先多听听大家的意见,本月中下旬会给公众一个回应。相信通过这样的一个立法环节,新出台的《著作权法》将能更好地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来源:中国文化报/记者 王新荣 郑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