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和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的基本原则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深化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改革,明确指导教师的岗位和职责,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教育和教学中的作用,加强学科和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质量。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政治思想表现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学术型理论类导师近三年的学术成果应达到以下4项中的2项要求:
①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
②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过学术论文两篇;
③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厅、局级的科研项目(署名前2位);
④科研、艺术实践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的奖励(署名前2位),或指导研究生科研、艺术实践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的奖励,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学术型技能类导师近三年的学术成果应达到以下4项中的2项要求:
①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
②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过学术论文一篇;
③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厅、局级的科研项目(署名前2位),或科研、艺术实践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的奖励(署名前2位),或指导研究生科研、艺术实践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的奖励,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④参加省级以上展演(含省级),或举办个人(师生)展演1场次,或出版作品(音像)、专辑1部。
专业学位导师近三年的学术成果应达到以下5项中的2项要求:
①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署名前2位);
②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过学术论文一篇;
③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承担厅、局级的科研项目(署名前2位);
④科研、艺术实践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的奖励(署名前2位),或指导研究生科研、艺术实践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的奖励,或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⑤参加省级以上展演(含省级),或举办个人(师生)展演1场次,或出版作品(音像)、专辑1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程序及办法
(一)个人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者本人填写《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一式两份。
(二)专著、论文、作品、专辑等原件与复印件(含刊物封面、封底、目录、正文)共两套。
(三)科研项目正式结项批文原件与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每年5月底前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确定每位申报者是否合格及下一年度是否有招生资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核的材料送交研究生处,并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审议通过。
第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一)在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期间,在国外进修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安排招生。
(二)为了防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担过重,一名指导教师每年招生人数(全日制研究生、MFA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人。
(三)除学校学科建设或特殊专业方向需要外,一般年满60周岁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再参加导师考核及招收研究生。
(四)已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如果要转入新的学科、研究方向担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变更招生专业申请表》,征得拟变更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方可转入新的专业指导研究生。
(五)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下一年度招生。1.未通过考核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培养研究生或不按时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因选题不当或选题不稳定,中途改变研究生论文题目,以至于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存在抄袭行为的。
5、除个别专业外,因种种原因在连续有招生任务的三年内未能实际招入研究生者。
本考核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艺术学院研究生处
20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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