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演唱】)及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方向)的外省考生以专业总分和主科成绩划定合格线,其余专业(方向)均以专业总分划定合格线。
第十七条 已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专业考试如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缺考科目的,不能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资格。
第十八条 凡报考我院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按规定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入学专业考试。已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联合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考试外语语种限英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除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以外,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方向)志愿(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方向)考试合格资格。外省考生已取得专业合格资格的,所填报的专业如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艺术统考达标要求的,则按高考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合格分数线和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文化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划定,报各省考试院(或招生办)备案并公布)。高职专科专业必须达到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合格资格及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已取得考试合格资格,文化成绩(含数学)已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不分文、理科成绩排序)的原则,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方向)志愿顺序和政审及体检等情况,参考专业主科、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评价,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演唱】)专业以及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方向的外省考生,录取时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至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的绘画、艺术设计、动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和参考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凡第一志愿填报该项目的考生优先于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
第二十六条 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广告学(广告策划、媒体创意)专业(方向)按文化和专业分数7:3的结构分从高至低排序,音乐学(艺术商务)、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按文化和专业分数4:6的结构分从高至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专业除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专业(方向)以外,其余专业(方向)则按专业总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殊需求的专业,考生可适当降低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
第二十九条 专业(方向)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三十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仅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史类文化录取最低控制线上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至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 考生所填报专业(方向)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其报考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进行其他专业(方向)调剂录取,如不服从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