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艺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艺术学院(国标代码10607),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邮编:530022)。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广西唯一的一所独立设置本科和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办学层次有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及中专,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培养目标为“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创新型、实践型高素质艺术人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力争选拔专业基础好、综合素质高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学历层次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历层次: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高职专科学制三年,本、专科专业文理兼招(除本科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以外)。
第九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已核定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为:全日制普通本科3200人(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高职专科三年制600人(含中美合作办学2+1项目),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附表1、2。
第十条 本科招生计划除广西以外,其他地区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进行计划安排和调整。高职专科专业按我院在各地区安排的专业和投放的计划招生。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高职专科专业按我院在各地区安排的专业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者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简称联招办)规定的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院。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本科招生专业(方向)和考试科目及要求、考试时间及地点等详见本年度《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除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以外,凡报考我院本科专业(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入学考试。高职专科直接使用各省艺术统考成绩。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本科艺术设计学、广告学(广告策划、媒体创意)、美术学(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艺术商务)、文化产业管理(文化创意与管理、文化旅游策划与管理、演艺策划与管理)、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表演(歌舞表演、舞台影视表演)、艺术教育专业(方向)的广西考生,不需参加我区艺术统考,仅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专业的,则按高考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