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进行投档供学校审录。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二十一条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考生的录取。
招生政策办法按川招考委〔2011〕6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专科批次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的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办法按国办发[2007]34号、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不再组织本科层次招生的补录;对专科层次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可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第二十四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录取考生还需出具《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六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五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录取批次安排
1. 第一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5日至12日。
2. 第二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19日至25日。
第二十八条 录取工作流程
1. 录取开始的前一天,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网络用户身份确认、网上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2. 在录取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组根据录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拟定录取、不录取、校内调配专业处理意见并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然后将处理结果上传省教育考试院。若录检程序判断出其中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处理操作,将把档案返给学校要求重新处理;若录检通过,表示省教育考试院已认可学校的操作。对第一志愿完不成招生任务的学校,仍按上述录取工作程序,渐次补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3. 高等学校录取满额后,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需附加有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