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设计实施方案,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认真做到招生工作“六公开”,不断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实施。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及单科要求,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顺序按投档模式及调档比例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供学校择优录取,学校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同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其办法是普通高等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录取工作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分本、专科批次进行。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高等学校应增加必要的投入,充实、完善网上录取的软、硬件建设,以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和上岗后的管理。录取前,须组织录取工作人员学习今年我省的艺体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新生办法,进行招生业务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 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对文化单科成绩有要求的,经学校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须于投档前一天12:00以前,将单科成绩要求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凡不按时报送的,则视为无单科成绩要求,按正常程序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