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评选工作实施步骤
1、自愿申请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由本人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推荐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近三年论文及科研项目或获奖复印件),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交予教科办,自愿申报。
2、教科办初审
教科办参照评审要求对申报教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材料汇总交由所属教研室进行评议。
3、教研室评议
申请人所在教研室在广泛听取教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本教研室全体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以民主投票方式对符合条件申请人进行推选(按学院规定名额进行推荐),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学院。
4、学院评审
学院根据平时听课、教学检查、学生评价情况,对照评选条件,认真核实参评资格,并组织申请人在学院作述职报告(重点讲述本人教学工作业绩)。学院评审委员会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参考教研室评议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在推荐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5、公示
对学院推荐名单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公示异议期为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日程安排
事 项 |
完成时间 |
符合条件教师提交《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
2012年9月25日 |
教研室评议 |
2012年9月27日 |
学院评审 |
2012年9月28日 |
学院公示时间 |
2012年10月8日-10月12日 |
六、奖励和表彰
获得教学优秀奖的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教学优秀奖的成绩将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八、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