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工作,是激发我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调动我院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按照《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教学优秀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重师教发〔2012〕94号)通知的要求,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及奖励办法》(重师教发〔2012〕93号),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我院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工作。
一、申报评选范围
教学优秀奖的评选范围限于我院承担本专科课程(含通识课、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二、评选条件
教学优秀奖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长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基础理论课、实验实习课、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本校担任基础课教学3年及以上;每学年至少主讲1门本科课程(含通识课、专业课和实验课);按照学校规定完成近3年的教学工作量,每年考核均达到受聘岗位要求;学校和学院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近三年发表有教学研究论文,或主持、参与教改立项,或教师本人(或其代表作品、著作、参赛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致力于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凡是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条件。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教学任务;
2.曾发生过教学事故;
3.任课期间非公事请假累计2周以上;
4.不按规定或未经严格审批手续随意缩减教学内容、更改教学进度;
5.教学文件(含教案、讲稿、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等)不齐全或未按照规定上交。
三、 评选比例与名额
学校限额为本单位2011-2012学年(2011年9月-2012年6月)在岗专任教师人数的10%(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我院2011-2012学年共57名在岗在职专任教师,推荐名额限额6人,分配比例如下:
教研室 |
分配名额(人) |
理论教研室 |
1 |
器乐教研室 |
1 |
声乐教研室 |
2 |
钢琴教研室 |
1 |
舞蹈教研室 |
1 |
注: 1.师范技能教研室和艺术实践教研室教师按所属专业在相应教研室参评;
2.若某个教研室无符合申报要求教师,其名额由学院另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