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式: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及后续各科目考试资格,并公开张贴公布。
作弊及处理
作弊行为范围: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在考试期间看、听与使用BP机、手机、电子节拍器、电子词典、电子效率手册、电子记事本等任何电子制品。
作弊行为的确认:
有确凿实物或录像证据,由两名监考老师签字,作弊行为即可确认。
处理方式:
取消作弊考生本次考试所有科目考试资格、成绩无效,并公开张贴公布。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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