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纪律
1、考生应提前15分钟持本人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如该场考试开考即有听辨,则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以零分记入本人该门成绩。
2、考生须将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备核查。
3、除应试文具外,考生进入考场时须把所有的文字材料与物品(含BP机、手机、电子节拍器、电子辞典、电子效率手册、电子记事本、MD、MP3等所有电子制品,并使BP机、手机处于关闭状态)放在讲台上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入座。手表等各类计时设备、笔袋一律不得带入座位。
4、考生在笔试考试期间,发际不得遮蔽耳朵。
5、禁止私自互借答题工具(如笔、橡皮、尺子、涂改液等)。如确需借用,需向监考人员申请,未经监考人同意传递任何物品,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6、考生在考试过程中(2课时以内),一律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须交卷后方可离开,但不得重返考场。按其卷面实有成绩登册。
7、考生若要提前交卷,必须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学生,必须将全部考卷翻扣于课桌上,然后举手示意交卷,待监考人员核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座椅,到监考人员指定地方签字后,才可离开考场。
8、到达笔试结束时间,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翻扣于课桌上,不得再翻看考卷,不得离开座椅,等待监考人员按顺序叫考生到指定地方签字后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9、考生交卷时必须在“考场名单”上签名(表演类考场考生在考场顺序表上签名),没有签名或代签均以缺考论处。
10、放弃考试按提前交卷处理。
11、考生不得将考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违纪及处理
违纪行为范围: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不服从考务人员的座次安排与调整;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发际遮蔽耳朵(笔试考场);
(十)不服从考务人员的管理与安排,不尊重考务人员;
(十一)交卷后在考区逗留、交谈;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