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师 资
第十条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备数量和质量都能够满足学校体育、艺术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以保证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体育运动技战术水平和艺术技法水平。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且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体育、艺术教师课外组织和指导体育与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对在全省、全国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管 理
第十三条 试点学校要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训练计划,保证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竞赛。学校要定期检查训练工作,做好医疗与保健指导,加强训练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体育特长生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特长生在入学前应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学生进校后,必须参加学校的训练和比赛,如无故多次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经教育无效者,学校可根据国家法规、规章制定的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在该生毕业评语中予以记载,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在经费和师资方面对试点学校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考试招生期间市教育局将进行巡视监督。对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建立上下衔接的训练与输送体育、艺术人才渠道。
附: 1.贵阳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拟报批名单.doc
2. 贵阳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拟录取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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