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3年继续实行中招加分政策(详见附件1),2014年将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三、招生录取工作
2013年本市初三学生约为8.1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大体相当。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在籍学生不得参加2013年中招录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学生须参加2013年中考报名并获得中考报名资格,且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学业考试并获得有效成绩。
2013年中招录取工作分提前招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两个批次进行。本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委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中高职贯通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或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分为推荐生和自荐生两类,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面向外区县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占二分之一,具体由各学校自主决定),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部分承担“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学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可调整至20%,其“提前招生录取”总计划不变。承担“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试点高中(上海中学、华师大二附中、复旦附中和交大附中,以下简称“四校”)“提前招生录取”计划可增加到学校招生计划的50%。
“提前招生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市教委按应届初中毕业生分布情况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