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和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
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3年中招报名资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初三学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
未被推荐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学业状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参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应慎重考虑选择推荐或自荐,两者不能兼报。获得过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须由学校审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在网上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招生录取”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3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录取总分(即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共6门科目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性或奖励性加分的总分,下同)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按志愿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③各区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和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2.中职校“提前招生录取”办法:包括中职校自荐生录取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统一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录取。
(1)计划
中职校自荐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
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考生必须经招生学校专业考试或面试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在网上填报志愿,专业考试或面试于2013年5月中旬前完成。考生须参加2013年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科目学业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按志愿投档,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的录取办法。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2)招生录取
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含跨区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只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