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并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高职院校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由于欺骗招生、损害考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高职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试点工作中组织混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视情节轻重,将减少其招生指标或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要及时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要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各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各试点院校要注重试点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院校业务指导,协助试点院校保质保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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