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的规定》的文件精神和《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工作要求,针对我院专业科目的考试,特做以下评分规定:
㈠评分原则
⒈研究生的培养是通过科学研究来实现的,研究生的招生质量直接影响着科研成果的质量,影响着学术建设的质量,影响着学科建设的水平。因此,在复试各环节中要认真对考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创新精神进行综合考查,坚持“质量第一”“优中选优”,为将来的研究生培养、科研工作和学科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⒉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教授治学”的重要工作内容,是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的职责。参加专业考试的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守职业道德,严格学术标准,通过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彰显出高水平的学术境界,切实维护自身和学院的学术尊严。
⒊招生复试是人才选拔的关键环节,与今后培养工作息息相关。因此,导师的评分必须与培养的责任保持一致。
㈡评分要求
⒈主考教师须按照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坚持独立思考的原则,在评分过程中不得与他人相互交流。
⒉严格按要求在规定的栏目内分别填写成绩、考试曲目和口试的内容与评语。涂抹或未在规定的栏目内标记成绩或无评语与考试内容记录者,其成绩无效。
⒊每个考生的成绩必须按百分制整数评出,否则评分无效。
⒋对合格考生的评分:
⑴表演方向的专业(含专业口试)最高成绩不得超过92分,超过者为无效评分;
⑵理论方向的专业科目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专业口试、加试)成绩组成,其中笔试成绩以试卷得分为准,面试(专业口试、加试)最高成绩不得超过92分,超过者为无效评分;
⑶创作方向的专业科目成绩由写作成绩、面试(专业口试、加试)成绩组成,这两部分的最高成绩均不得超过92分;
⒌在表演、创作科目的考试中,不合格考生的成绩最低不得低于60分,低于60分者为无效评分。
⒍每位主考教师在70分至92分分数段内的评分不得出现并列分数,并列分数全部为无效评分。
⒎评分高于或低于同一考生平均成绩10分(含10分)者,为无效评分。
⒏如在同一考试中累计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无效评分者,该主考所有成绩作废,自动取消次年参加招生考试的主考资格。
⒐如为报考自己的考生评出的成绩无效,该生成绩按“平均分”计算。
⒑为报考自己的考生评出70分以上(含70分)的分数,如该生录取后,该评分教师必须承担对该生的指导责任。如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⒒为没有确认导师的考生打出最高分者,必须承担该生入学后的培养责任。如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取消其导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