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生综合素质认定办法
1. “人生规划课修习成绩”为4分的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A等:
(1)获得县级以上“三好”、“优干”等荣誉称号者。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电脑制作与机器人大赛、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潍坊市级以上奖励成果者。
2.“人生规划课修习成绩”为4分,初中评价为“优秀”且有一项以上标志性成果的考生,将择优认定A等。
3. “人生规划课修习成绩”为3分以上,初中评价为“良好”的考生,将根据考生标志性成果择优认定为B等;初中学校评价为“优秀”的考生,原则上不认定为B等以下。
4. “人生规划课修习成绩”为2分以上,初中评价为“合格”的考生,将根据考生标志性成果择优认定为C等。
5. 其他考生认定为D等或E等。
六、特殊考生政策
1.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须有军官证和师政治部证明,26军所属部队须有军政治部证明,下同),烈士子女(须有烈士证和市级民政部门证明),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1个等级,如果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全部为A,则将其他科目中最低的一科提高1个等级。
2.作战部队、在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录取时将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的语、数、英三科中的最低一科提高1个等级。
3.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需求和意愿,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或地级市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4.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华侨、港澳台胞子女(须有市级侨办或台办证明),少数民族子女(须有市级民族事务部门证明和户口簿),录取时将其综合素质等级提高1个等级。
5.对独生子女(须有独生子女证),根据《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潍发〔2009〕20号)规定,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数最低的一科加5分后,再划分等级。
以上特殊考生政策只取最高一项。
听力残疾(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学生,可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于4月30日前向所在初中学校申请免英语听力测试,经初中学校公示5天无异议,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其英语成绩使用换算后的分数划分等级,换算公式为:英语分数=考生笔试项目得分×1.2。
除独生子女考生及听力残疾考生外,其他特殊考生均须填写《2013年昌邑市高中招生特殊考生审批表》,经考生所在初中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审查人员签字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所有特殊考生均须在初中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七、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按照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统招生只收学杂费,择校生的收费标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