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作作品:按指定文字内容创作楷书及其它书体作品各一幅,时限90分钟。
美术、书法类考核内容现场开题,考生须用专用考试纸张考试,不得携带纸张,其它相关书画用具考生自带。除书法临摹考核要求资料外,其它任何参考资料不得带入考场。
四、绘画、书法类考核标准
(一)评分标准
1.绘画:注重绘画类考生对实物的观察力和表现力,在绘画中具有的概括能力、造型能力、创作能力。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办法 |
素描 |
100 |
(1)构图适当、完整、比例准确,特征明确、方法熟练
(2)造型准确、明暗关系合理
(3)透视合理、透视空间层次的表现能力强
(4)色调与色彩关系的把控能力 |
依据考生考核实际的卷面表现给予评分 |
色彩 |
100 | ||
速写 |
50 | ||
合计 |
250 |
|
2.书法:注重书法类考生对多种字体书写规律的掌握,在点画、结构、章法、神韵等方面表现书法内容的能力。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办法 |
临摹作品 |
100 |
(1)点画分明
(2)结构合理,特征鲜明
(3)章法有序、主次分明
(4)对不同字体书写规律的把握 |
依据考生考核实际的卷面表现给予评分 |
创作作品 |
100 | ||
合计 |
200 |
|
(二)考生专项成绩计分办法
绘画类考生专项成绩最后得分以素描、色彩、速写各项卷面得分之和计分;书法类考生专项成绩最后得分以临摹作品和创作作品各项卷面得分之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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