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导示范高中积极形成办学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原则
示范高中特长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生自愿、择优录取和分校录取的原则。
二、招生类别和基本条件
(一)体育类
个人项目为田径、乒乓球、棋类(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羽毛球、体育舞蹈等5项,集体项目为足球、篮球、排球等3项。凡初中阶段获省或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上述单项竞赛个人项目省级前十名、市级前六名、县级前三名的免专业测试。集体项目招生免试条件由招生学校结合实际制定,经县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后提前公布。
(二)科技类
招生项目为青少年科技创新、青少年信息学、青少年电脑机器人等项目。凡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成果竞赛项目省级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市级个人一、二等奖(须为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或科协主办,且须提供获奖证书),“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省级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市级个人一、二等奖(须为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个人一、二、三等奖(须为全国计算机学会组织,且须提供获奖证书),“青少年电脑机器人竞赛”全国三等奖及以上、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须为国家、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或科协主办,且须提供获奖证书)的免专业测试。
(三)音乐、美术类
初中阶段获省、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上述类别比赛个人项目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的免专业测试。
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各类别招生条件由招生学校结合实际制定,经县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招生学校和人数
省市示范高中招生特长生需经县区及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长生招生计划与学校招生计划同时申报,省级示范高中学校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市级示范高中控制在15%以内。
2013年5月15日前,招生学校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并经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特长生资格
(一)2013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普通高中录取要求;
(三)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须不低于招生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100分,且不低于所在县区普通高中普通班录取最低分数线。
(四)符合专业测试免试资格或专业测试成绩达到招生学校设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