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音乐表演与舞蹈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民族声乐系、流行音乐系的演唱专业及舞蹈系各专业,女身高要求在1.6米以下、男身高在1.7米以下,其中演唱专业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
2. 乐器工艺系的专业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留学生每生每年25000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次可获奖学金8000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次最高可获奖学金2500元。
2.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3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3.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4.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