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入职者,由人力资源处根据其学历学位等情况直接认定。
(二)入职满一年考核合格或第一个聘期结束续聘者,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表,单位签署考察意见后,由人力资源处认定。
第九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职员职级评审一般每年一次,在9~12月间开展相关工作。
(二)现任职级的任职时间计算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学校不接受突破任职资历的破格晋级申请。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的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转聘至管理岗位前在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学校公开招聘的编制内派遣制人员在我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年限,可参照本办法计算。
(三)新评定的职员职级任职时间及相应待遇兑现时间从评审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执行协议薪酬的聘用人员不改变合同约定的薪酬待遇。
(四)各级领导实职岗位的人员自动对应相应职员职级,其职级的确定时间以党政职务的任命时间为准。
(五)2011年7月以来由专业技术岗转聘至管理岗位的,可按以下条款申报相应职员级别。转岗当年由人力资源处直接进行资格审查并进入学校评审环节。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六级职员:
(1)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5年;
(2)在我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10年;
(4)在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满15年。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七级职员:
(1)具有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在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3年以上;
(3)在我校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八级职员: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具有本科学历且在我校工作5年以上;
(3)在我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文件或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