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职员职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教人[201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完整的管理职员职级体系,推进管理干部队伍职业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职员岗位总量的确定
(一)三、四级职员岗位数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确定,一般不超过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
(二)六级及以上职员数占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含处长、副处长等实职领导干部)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三)七级、八级职员数(含科长等实职领导干部)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5%。
第三条 实施范围
(一)聘用在我校管理岗位全职工作的职员。
(二)在第一线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职辅导员,可参加职员职级评定。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所在单位肯定、服务对象满意;
(四)申请五至八级职员,在相应年限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且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