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工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划学生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强化管理、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形成“大学工”管理机制和运行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学生工作,是指与在籍的本专科学生直接相关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本规程适用于全校所有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
第三条 学生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理念,贴近学生,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服务学生,努力提高学生工作的实效性和满意度,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德育为先原则。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大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全方位原则。倡导大学工思想,全校上下都来重视、关心和支持学生工作。以育人为中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完善服务体系,优化育人环境,形成学生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主体性原则。学生是学校的主体,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培养学生。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首创精神,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意识。积极维护好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依法治校、民主治校和以生为本的理念。
(四)协作原则。学生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范围广、内容多、影响大。这就要求职能部门、各学院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形成学生工作的合力和有机整体。
(五)创新原则。创新是开创我校学生工作新局面最为宝贵的品格。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学生工作要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内容和方式、人才培养模式等诸方面不断创新。
第二章 学生工作内容
第五条 学生教育。学生教育是指全方位的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本道德规范教育、素质教育。
(一)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生,使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培养爱国情怀、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三)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具体的事情做起,着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四)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条 学生管理。学生管理要以教学管理为中心,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学籍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与激励,主要包括:
(一)学籍管理由教务处对学生实施:包括入学与注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考勤与纪律、课程选修、重修、免听和辅修、分流、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位授予等。
(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学生评价由学生处及各学院对学生实施:包括学生行为规范、操行评定、学业评价、学生评奖评优、班级评先、学生寝室评先、学生违纪处分等。
第七条 学生服务。学生服务是指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以学生为本,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安全、有序、文明、优雅的育人环境。
(一)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多种途径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对学生进行创业与就业教育,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推荐就业;
(三)在学生中普及心理知识,培养学生心理自我调适和化解压力的能力,以及对问题学生进行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
(四)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进行课外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五)为学生提供住宿、饮食、医疗、保险、户籍、图书借阅、课外活动场馆等各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服务,营造安全、有序、文明、优雅的成长成才环境。
第三章 学生工作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组成
学生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工委),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纪委(监审处)、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团委、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学工委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挂靠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学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把握学生工作方向,提出学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制定学生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统筹全校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调查研究学生情况,定期就全校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服务等问题进行论证决策。
(四)统一部署全校学生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对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指导。
(六)负责全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学生工作例会制度
学工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由学工委组成人员、各学院党委副书记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工作督导组组长、校学生会代表参加。例会一般每两周一次,紧急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