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自第二学期末起,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10%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起点为2~5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2~5年,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江西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位审核实行申请制,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学位审核同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辨等,达到毕业要求,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并至少获得25学分,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现行学校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凡过去已按我校颁布的原有关规定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