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牢牢把握“以人为本、面向社会”的办学思想;围绕“综合性、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和“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适应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兴校、创新强校、文化铸校、和谐荣校的办学理念,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秉承“静思笃行,持中秉正”的校训,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口试、专题论文、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学生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不及格为55分,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为95分。
第十三条 学生按课程教学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大于或等于60分),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教务处批准后,允许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校批准可以获得重修机会。
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办法参照《江西师范大学本科教育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自第二学期末起,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获得学分未达到所修课程总学分之40%者,学校将对其提出学籍警告,责其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质量。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课代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