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要随着非遗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郑一民:习近平总书记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任何没有保障措施的保护都是纸上谈兵的空话。《条例》明确规定: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可以说,说出了全省非遗传承人的心里话,也解决了现实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必将极大地调动非遗项目传承的积极性和推动各项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落实,为非遗工作科学有序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除此之外,《条例》提出的其他各项保障措施也更加有力,比如,“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要随着非遗项目的增加而增加等等。
刘绍本: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这无疑是大部分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非遗项目的福音。比如,我所熟悉的民间文学、口口相传的民间故事以及民俗等仪式性的非遗项目。它们很难与市场对接,它们的保护也是岌岌可危,它们的传承需要的资金和研究需要的项目资金都是杯水车薪,这项规定无疑是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刚性规定,希望它真正起到为非遗“保驾护航”的作用。
王俊海:其实,在相当长时期以来,由于缺乏关于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刚性规定,我省一些地方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工作经费得不到应有保障,“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比较突出。《条例》为解决全省特别是基层非遗保护工作经费短缺、缺乏财政保障的连续性或随意性较强等问题提供了资金保障。
●亮点三:非遗传承人打破“终身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传承人,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
郑一民: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说的亮点,它明确了传承人在非遗中的价值与地位,也为不履责的非遗传承人亮起了“红牌”。任何文化都是由人创造的,非遗保护就应以人为本。传承人是非遗的创造者、承载者与传承者,也是非遗能不能生存的核心与关键。尊重他们,就是尊重非遗;保护他们,就是保护非遗项目。《条例》不仅赋予他们授徒、传艺、交流等权利与报酬,还规定了他们的职责与义务,并实施动态管理,使传承人既光荣又有压力,为非遗传承铺开了良性发展之路。
陈旭霞:《条例》再次强调权利和义务并重,确立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机制。非遗作为一种活态传承的遗产,是以人为主的流动的文化遗产,不能“人走了,把一身绝技和宝贝也带走了”。对于非遗传承人,应该从传承民族文化的高度,认识他们的文化贡献,给他们基本的社会保障。同时充分重视给传承人以社会表达的机会,给他们一个扩大社会影响,传承文化遗产的社会空间。目前,大部分的非遗传承人的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贫困地区,他们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为继,更无力开展传承活动。因此传承人补助费在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同时,也带有一定的生活补助性质。同时,也可以考虑给传承人提供面向公众的表演机会,邀请其参与大型公益文化服务活动,推动形成非遗抢救保护的舆论导向,形成非遗传承的社会氛围。
周大明: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和关键,保护非遗必须以人为本,才能使非遗得以延绵不绝。针对实际工作中少数非遗传承人在取得资格后,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问题,《条例》规定确立了传承人的动态管理制度。这也是我省在全国率先采用年审认证办法实行传承人动态管理政策以来,用法规的形式得到最终的确认。这无疑是让传承人享受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传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