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为非遗保护与利用找到“契合点”
《条例》规定,非遗的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遗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等。
陈旭霞:保护与开发利用是保护非遗的重要措施,优秀的非遗项目需要通过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方式让更多的人知道、了解,代代相传。生产性保护是我省积极探索的一项保护措施,是在保留非遗资源的核心形式和内涵的前提下,通过生产、销售等方式的创新,将其转化为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形成产业化,从而促进非遗保护的活动。如吴桥杂技、蔚县剪纸等都是非遗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成功例子。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现在产业化开发中“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倾向,以经济为主旨非遗资源难免按照商业规律解构和重组,经济潜力较大、能成为卖点的便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则被搁置一旁,由此造成割裂与分化。过度地追求开发,比如民俗、民歌的表演,使其脱离了本土日常的生活需求,也不利于其传承和再创作。因此,条例规定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无疑找到了一个“契合点”,鼓励采取与经贸、旅游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和传承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遗项目。
刘绍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相当一部分是以非遗的形式流传至今的。它的蕴涵是极为深广的,包括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体现着我们民族绵延不绝的生命力和凝聚力,承载着整个民族的精神文明精髓。近年来,我作为省非遗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多次参加民间文学和民俗项目的评审工作,切身地感受到有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把申遗看成是“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有些非遗项目饱受“商业化”和“恶性开发”的侵扰。《条例》是“尚方宝剑”,我们可以区分对待可开发和不可开发的非遗项目,以此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珍贵的非遗资源,避免“过度商业化”。
王俊海:非遗是一种活态存在的文化,许多非遗项目与现代生产活动紧密相关。为解决一些地方、部门或单位“重申报、轻保护”,片面着眼于经济利益甚至过度开发破坏了非遗项目保护的核心等问题,就要正确处理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条例》明确了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形成传承保护和激发相关企业单位发展活力的新局面,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亮点五:非遗保护“全民参与”
《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非遗学术研究等个人和机构,促进非遗保护、整理、研究、交流和传承、传播。
郑一民:在研究中华文明发展史中,人们有这样一个共识:文化必须继承传统,不继承传统的创新是不存在的。我们的祖先虽然留下了非常丰厚灿烂的文化财富,但我们还没有完全利用起来,还没有做到“全民参与”,这与我们社会的飞速发展不相匹配。遍布城乡的各种非遗就是中华民族文化财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种意义与价值来审视《条例》,可以说是激发人们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法宝,是推动全社会由自觉文化迈向文化自觉的利器。制定出台一部《条例》不易,落实《条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好《条例》,要有好宣传、好落实,要让全省人民群众成为非遗传承的推动力量。
刘绍本:非遗保护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文化事业,是人民大众的事业。非遗是祖先和先贤给我们留下的文化遗产,是宝贵的“家当”,不能泯灭和糟蹋,我们这一代燕赵儿女,一定有责任和办法,将它继承下来,并且发扬光大。众人拾柴火焰高,保护非遗,全民参与,从我做起!
周大明:非遗保护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条例》鼓励支持“全民参与”,这无疑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让更多民众和社会组织投身文化建设当中,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文化自觉性和主动性。(河北日报/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