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上海市考试院发布《上海市2011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艺术类专业参照此规定执行。规定内容如下:
2011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1〕21号)精神,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为重点,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录取标准,规范招生行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校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2011年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招生录取工作组织领导
本市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委的领导下,组成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
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成立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办、监察等有关负责人担任组员,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11月19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二、录取体制和原则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在录取时,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院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招生计划的控制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精神,2011年成人高校招生人数不得突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各招生院校在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可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微调,未经同意不得变更计划类型及层次。经过微调仍然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成人高校应予减招,不得降低分数要求录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