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志愿分三个批次: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二本院校)、艺术类本科第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专科(高职)批。艺术类计划不分省下达院校(包括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在我省列有招生计划的普通本科院校本科专业,志愿填在“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二本院校)”栏内;艺术类独立学院、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填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三本院校)”栏内;艺术类专科专业,志愿填在“艺术类专科(高职)批次”栏内。
2、参加全省美术类、音乐学和舞蹈类统考的考生,可以报考使用统考成绩的院校及专业;其中取得校考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应的院校及专业。
3、报考使用音乐学统考专业成绩的考生,应根据报考院校的招生条件填报志愿。报考各类音乐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跨类别填报志愿,只能选择自己所考的专项类(声乐、器乐、理论作曲)填报志愿。
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各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八、录取
我省录取工作实行“文化课、专业成绩有要求,按照计划、根据志愿投档,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处理。
1、录取批次
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分三个批次进行录取:艺术类本科第一批(二本院校)安排在普通文理科提前批进行;艺术类本科第二批(三本院校)安排在普通文理科第二批本科批次进行;艺术类专科(高职)批安排在普通文理科专科批次进行。
2、录取办法
⑴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类院校和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本科院校本科专业录取采用不分文理一次性投放考生档案的形式,其条件是:①达到我省规定的文化课成绩出档线;②校考专业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我省备案专业合格考生名单;③考生填报该院校为第一志愿;④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统考本科合格(美术特殊类专业除外)。
省招生办于2012年6月底将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提供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须按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并依照顺序录取,于7月6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和录取原则报省招生办。拟录取考生数据通过网络报送省招生办,同时纸质版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后邮寄省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