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校考试答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设点院校负责,考点须按照院校要求提供试答卷保密室或必要的保障设备。
(五)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均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六)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无视考场纪律、违纪舞弊的考生,考点考试委员会应立即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违纪舞弊的材料和证据,严厉打击违纪舞弊行为,坚决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专业教师以及有直系亲属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人员均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第八条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设点考试申请书、计划确认书、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办理设点考试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
第三章 设点原则
第九条 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见附3)报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公办本科院校,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我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原则上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按院校招生专业大类设置(如美术类、音乐类等),原则上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在15人及以上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考试,否则,不得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五)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设点组织校考。
(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条 省内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