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他非全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和高等院校具体承办。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条 经省教育考试院授权,我省8个考点单位(见附1)具体承担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情况进行调控,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点设在高等学校的,其所在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48号),对本地区考点的专业考试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要派巡视员,对考点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考点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考点要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负责本考点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设点考试院校代表要参与相关职能组的工作。
(二)考点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三)考点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的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