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各考点和招生院校应及时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上报作弊考生信息(见附9),且招生院校须同时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对我省考生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 收费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 根据原江苏省教委、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规定,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的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生20元,考试费每科60元。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通过《江苏招生考试》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公布经我省审核通过的招生院校专业校考信息,以便于考生按照院校的有关要求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院校可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上下载相关信息和表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考点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1.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考点设置一览表
2.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点机构设置情况表
3.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13所院校名单
4.2012年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申请书
5.2012年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计划确认书
6.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考场记录表
7.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违规考生记录表
8.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
9.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作弊考生数据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