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和现场演唱。
4、评分标准
声乐考试满分100分,由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形象四个部分构成。
(1)嗓音条件(40分)
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声、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30分)
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呼吸、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20分)
能用较准确的普通话或外国语言演唱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4)形象(10分)
要求五官端正,端庄大方。如果考生以声乐作为加试项目,成绩在60分以上可获得声乐加试分。
(二) 钢琴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钢琴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加试项之一,通过考试测定考生钢琴演奏水平、综合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
(1)生理条件
左右手没有残疾,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写协调性。
(2)程度
以钢琴为主考的学生要求弹奏车尔尼299中、后期以上的作品,以钢琴为加试的考试弹奏不受限制,曲目自选。
(3)以钢琴为主考的考生,要求弹奏:
a. 规定曲目:奏鸣曲快板乐章一首
b. 自选曲目:练习曲、中外乐曲及复调中任选一首
(4)以钢琴为加试的考试,要求弹奏:
a. 练习曲一首
b. 乐曲一首(中外不限)
说明: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