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星海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2012 年本科(香港)招生计划数为30 名。面向香港招生的系别(专业)及招生名额如下:
※ 各系(专业方向)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为保证生源质量,我校有保留不录满名额的权利。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 “2012 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可填报我校。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材料组织专业面试。
第八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 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高级程度会考。
第九条 香港免试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第 3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第 2 级。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录取要求,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 香港考生报考所规定的专业,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视唱练耳或文化课成绩优异者优先录取。
3. 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4.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是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方可考虑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专业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表演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美声唱法)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以及女身高在 1.6 米以下、男身高在1.7 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 ,女1.62米以下、男1.7 米以下。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