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不得单独印发招生简章,可在学院主网站和子网站公布招生信息和宣传材料,但均须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经院招生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字后方可公布和发放。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一条 符合我院招生简章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欲报考我院的考生须认真履行我院招生简章中所要求的报名手续。考生不得在任何考场的同一校区同一专业方向重复报名,如果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点设置
1.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我院可跨省设点组织专业招生考试,但须在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
2.各教学单位预设外省考点须先向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筹考虑并负责与所在省招办协商、决定后负责统一安排,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与各省招办直接联系。如各教学单位在同一地点设置外省考点,应在相同时间段内统一进行考试。
3.艺术学院和大连分院可在辽宁省内单独举行专业招生考试,所有考试须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领导,按《沈阳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管理办法(试行)》严格实施。学院监察处全程参与。
4.根据教育部规定,考虑我院实际情况,外省考点考场可根据相近专业分类设置,具体设置情况根据每年外省考点招生专业设定。
第十四条 考试
1.按教育部文件规定,学院专业招生考试必须在本省统考之后进行。我院将根据有关省级招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专业招生考试考生名单(不在统考之列的专业除外)。
2.有关省级统考的具体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招办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各教学单位在同一考点不得组织相同专业的二次考试。考生不得在任何考点进行同一校区同专业重复考试,如果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和全部考试成绩。
4.辽宁省内专业考试须分初、复试进行,鉴于省外考试的实际情况,可将初、复试内容并为一试进行,但考试内容不得删减。
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第十五条 命题与试卷
校本部、艺术学院和大连分院的招生命题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学院监察处全程参与。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