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专业合格证
1.各专业初、复试合格考生比例、各专业方向(小专业)合格考生预留比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与各教学单位根据当年考生报名、考试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2.院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各教学单位考生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按专业方向将所有合格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参照规定招生计划数按比例确定专业合格名单。
3.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学院招生办公室须在国家招生管理部门规定日期前将专业招生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招办备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考试成绩。
4.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打印、统一发放。
第七章 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考生填报的志愿须与获得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中的专业方向相符。
第十八条 考生填报的志愿如涉及省统考专业,须获得相关专业的省统考合格证。
第十九条 考生填报的志愿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考生户籍所在地以其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报名所在省份为准。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条 作为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我院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每年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整体考生情况进行划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报专业在考试与录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为文理兼招的艺术类院校并在招生简章中有明确说明相关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一律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录取期间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录取现场,集中录取,封闭管理,学院监察处全程参与。
第二十四条 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将备案的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传给我院后,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专业合格的考生按事先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规则排序,在各省要求时间内确定拟录名单,参照规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经招办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各省招办。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专业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学院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第二十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对专业考试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学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发言人负责代表学院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信息、解答问题。新闻发言人由学院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发布和解答有关招生的信息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省招办《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执行,解释权在沈阳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