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以及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考,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等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和辽宁省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学校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称谓、印章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为使学院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对各教学单位的称谓须作统一规范。学院只设一个招生办公室,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招生相关工作;负责全院各教学单位的本科招生考试、录取等相关工作。艺术学院、大连分院的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办公室的统一领导、组织下进行。各教学单位在招生宣传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称谓进行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公章及使用范围
“沈阳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公章存放于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省招办上报材料、发放专业合格证和录取通知书等事宜,各教学单位不得再刻制带有“招生办公室”字样的公章。艺术学院、大连分院均须使用由学院统一刻制的招生报名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由学院招生办公室统筹制定全院招生计划。计划编制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每年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前向学院招生办公室上报招生计划。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各教学单位当前师生比、近两年来录取情况和当年就业情况统筹考虑制定招生计划,并经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招生计划如有变更均须事先与学院招生办公室沟通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招生办公室统筹考虑并报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与上级有关部门直接沟通。
第四章 招生简章
第八条 招生简章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内容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并在教育部每年规定时间内(原则上在本省统考考试时间确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按教育部规定,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不能单独印发招生简章。我院招生简章涵盖各教学单位,并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起草、拟定,经院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院招生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印发。同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