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分标准
(1)嗓音条件:要求音色明亮、圆润、音质干净,声音有较大的可塑性,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自然音域达到十二度左右;
(2)演唱方法:发声方法基本正确,无不良发声习惯、声音通畅、吐字清晰;
(3)音乐表现:能较准确地运用普通话或原文演唱中外歌曲,能较好地表现歌曲情感、歌词,音准、节奏准确,旋律流畅。
注: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高符合招生规定。
(二)作曲-时尚音乐编创与传播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考生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作曲编曲水平、音乐综合表现能力和音乐创作基本知识。
2.考试内容和形式
初试:考生现场演奏一首钢琴或器乐作品,同时呈交至少一首自己创作的作品(歌曲或器乐作品等,乐谱和有声资料均可);
复试:考生现场演奏一首钢琴或其他器乐作品,并参加笔试(和声、旋律写作)、面试。
说明:①和声考试范围为基础和声(不超过离调);②音乐写作只要求单声部旋律写作。
3.评分标准
(1)和声:具有正确的写作方法;
(2)旋律写作:乐句流畅、结构合理、音乐形象完整;
(3)作品:呈交的自创音乐作品流畅完整,具有相应的写作基础,能够正确把握创作音乐语言的能力;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一定的感染力;
注:①广东省考生不参加考试项目2的考试,直接参照省统考成绩。②考生五官端正,具备学习器乐的生理条件,十指没有残疾,身高符合招生规定。
(三)器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器乐:(键盘乐、民族器乐、西洋乐)
1.考试目的
以器乐为主项的考生,通过考试测定考生演奏水平、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
2.考试内容和形式
初试:现场背谱演奏一首自选作品;
复试:现场背谱演奏二首自选作品(其中一首可重复初试演奏作品、一首练习曲),湖北省、山西省考生参加考试项目2的考试。
范围:键盘乐---奏鸣曲、变奏曲、中外乐曲、练习曲、复调等;民族器乐---传统乐曲、协奏曲、练习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