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出具有音乐专业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表演、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总分满分300分。
初试(满分300分):
考试项目:a.声乐;b.器乐(各类中西乐器);c.作曲-时尚音乐编创与传播;
注:由考生自选上述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参加考试。
复试(满分300分):
⑴考试项目1(满分225分):参加初试已通过的考试项目【初试考试项目为作曲-时尚音乐编创与传播,须加试一种器乐。】;
⑵考试项目2(满分75分):视唱(15分)、练耳(24分)、乐理(36分);其中乐理与练耳为笔试、视唱为现场抽签考试;广东省考生以省统考中乐理、视唱练耳成绩按比例计入总分,复试中无需再参加此项考试;
三、考试现场评分计算办法
初试、复试均为满分300分;
初试成绩达到210分以上(含210分)进入复试。终评成绩以复试成绩为准。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具体要求见各专业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一)声乐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1.考试目的
以声乐为主项的考生,通过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演唱方法、音乐表现等。
2.考试内容和形式
初试:现场背谱演唱歌曲一首;
复试:现场背谱演唱歌曲一首,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并参加考试项目2的考试。
范围: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和歌剧咏叹调、通俗歌曲。
说明①省外考生自带伴奏谱,并根据当地考点要求确定考场是否可使用自带伴奏或伴奏带等;广东省考生考场统一配备钢琴伴奏,同时容许自带CD伴奏碟。②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唱的时间。③广东省考生不参加考试项目2的考试,直接参照省统考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