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查分
21、考生可以申请查核考分。
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改、漏统。如有误,予以更正并将查核有误科目的查卷费退回给考生。对于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考生申请查分时间为6月23-24日,6月27日查分工作结束。6月27日后不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未申请查分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查分。
七、建档
22、考生纸质档案建档工作由各设区市招考办组织县(区)招考办进行。高考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县(区)招考办保管,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民办高校录取考生必要)和本人准考证原件领取纸质档案,自行带交录取院校报到。
考生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
(2)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基本信息表;
(3)考生高中阶段有关档案材料;
(4)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5)报考有外语口试、徒手画要求或享受优惠的考生还应分别具有下列材料:
①《外语口试成绩记载表》;
② 徒手画;
③《享受优惠考生登记表》及其证明材料。
对有外语口试、徒手画或符合享受优惠的考生,县(区)招考办在建档时必须在考生纸质档案材料上加盖有关戳记,并且按规定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中。
八、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