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内容
音乐术科统一考试科目构成:必考科目+主考科目+加试科目+面试
⒈ 必考科目:视唱练耳。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科目考试。
⒉ 主考科目:声乐、钢琴、器乐、舞蹈。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科目。
⒊ 加试科目:选声乐为主考科目的,加试科目为钢琴、器乐、舞蹈其中之一项,限选一科;选钢琴、器乐、舞蹈其中之一项为主考科目的,加试科目为声乐。
各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附后。
⒋面试:身高、形象、语言等方面。 内容:形象、肢体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音乐术科考试总分为100分,其中主考科目50分,视唱练耳30分,加试科目10分,面试10分。
二、考试要求
⒈ 考生不准化浓妆,不准穿奇装异服参加考试。
⒉ 以钢琴、器乐为主考项的考生要具有正确的演奏姿势,乐曲演奏规范,基础比较扎实,背谱弹奏,曲目必须达到五级或以上。
⒊ 竖笛、口琴、风琴、单排电子琴、电吉它、葫芦丝、葫芦笙、巴乌喉管、秦琴等不能列为考试项目。
附件1:声乐考试大纲
附件2:钢琴考试大纲
附件3:器乐考试大纲
附件4:视唱练耳考试大纲
附件5:舞蹈考试大纲
其他事宜详见:《佛山市2012年中考艺术特长生术科考试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