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达到一定思想、艺术水准,具有独特艺术品位和创新意识的文艺新人新作项目。
第五条 申报资助的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应是未经过发表、演出过的,在申报时已完成详细故事梗概,或已初步完成剧本创作(含根据文学等作品改编)的项目;申报资助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创作,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申报资助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应是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开始实施,并将于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六条 本基金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理事会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对其所属单位的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本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估,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本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评估结果与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金额。
第七条 艺术中心根据所属各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每年的项目资助金额总量,制定舞台剧本创作、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的年度资助计划,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视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参照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规定的比例)。
一、舞台剧本创作项目
由艺术中心所属单位申报或由该单位与作者共同申报,并已被列入艺术中心演出计划的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的剧本创作项目,每部资助金额一般在5-10万元之间。
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
对戏剧、歌剧、舞剧、音乐剧、音乐会原创项目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剧目计划总投入的50%,除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和实际重点项目外,对每部舞台剧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小剧(节)目类项目,戏剧、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的原创小剧(节)目,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对待。
三、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基本上遵循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以上,具有重大艺术价值的经典引进项目以及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走出去”文化交流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资助比例。
第八条 本基金对审定通过的项目,主要采取一次性拨款或分期拨款的方式。拨款前,艺术中心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一、凡获得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文化艺术项目,原则上须在其公开刊物或宣传材料上标注“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资助”的字样;如遇特殊情况,可与艺术中心协商解决。
二、受资助方的资金账户以《项目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为准,资助拨款期限,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如获资助方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法社会公德等,艺术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资助者必须接受本基金对资助项目的评估和监管。按照规定向本基金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对评估结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责任主体需向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上报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方案,若整改后仍不见效者,本基金将酌情在下一次项目申请优先权及资助金额等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对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的项目,应及时上报,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九条 艺术中心受理所属单位项目申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受理周期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上海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统一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下发通知,告知所属各院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