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上海市委宣传部的要求,为配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统一公示审定通过项目的情况,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的审定结论将于每年的8月底和次年的2月底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由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统一公示,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统一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申报舞剧剧本创作、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文化交流活动等项目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八份;
二、申报舞台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剧本或5000字左右详细故事梗概一式八份;改编的作品应附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舞台剧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剧本一式八份;改编的作品应附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音乐、舞蹈类创作项目的,须提交作曲(片断)乐谱或录音、录像等材料一份。
五、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舞台艺术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六、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二条 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办公室受理舞台剧本创作、舞台艺术演出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的申报;对经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及理事会审定通过的申报项目给予资助。(来源: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